近日,湖北公安县法院的一纸判决,揭开了一起荒诞离奇的“黑吃黑”案件——县医院检验科主任董某将350万受贿款存入保姆郭某某的银行卡,结果被保姆发现后全额取走,疯狂消费:81万买豪车、30万借弟弟、3万美容、直播间大额打赏男主播……
更魔幻的是,案发后董某因“钱不干净”不敢报警,只让保姆写了一张欠条;而保姆郭某某则从“盗窃罪”被公诉,最终法院改判“侵占罪”,获刑3年缓刑5年,并退赔345万元。
今天,我们从法律视角深度聊聊:为何保姆取走自己名下的钱却构成犯罪?赃款是否受法律保护?此案又暴露了医疗反腐哪些漏洞?
2010-2023年,董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三牛平台登录地址试剂采购中为供应商谋利,收受达安基因等企业贿赂达650万元。为洗白赃款,他借保姆郭某某的两张银行卡,通过ATM存现等方式转移资金。
董某发现后未报警(因“钱来历不清”),只要求郭某某写下350万元欠条(落款倒签至2023年5月),试图私了。
此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罪名认定。公安、检察院主张盗窃罪,法院最终定为侵占罪,理由如下:
-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偷走别人口袋里的钱);
- 侵占罪:将自己合法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代管物品后拒绝归还)。
尽管董某实际控制资金,但银行卡开户人为郭某某,法律上视为董某委托郭某某保管财物。郭某某通过挂失取款,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符合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所得赃款应追缴或责令退赔,上缴国库。董某对350万元无合法所有权,但郭某某无权私自处分——她侵占的是“待追缴的国有资产”。
否! 郭某某明知钱是董某存入(非本人财产),仍恶意取用,构成非法侵占。若她不知情且无过错,可能免责,但本案中她主动挂失、转移资金,明显存在故意。
正如法院判决所示:赃款并非“无主之物”,非法占有终将受惩!而根治医疗腐败,仍需从制度层面切断权力寻租链条,让每一分钱都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