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时间:2024-09-12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应当科学适度,建议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是将有关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张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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